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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深圳市綠色建筑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深圳市從事綠色建筑行業相關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企業,規范協調會員企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綠色建筑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深圳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 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及單位 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 廣東省深圳市。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為: 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會員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供會員咨詢服務;
(二)協助會員制定、實施企業標準,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
(三)組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
(四)開展市場評估,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推廣行業產品或者服務;
(五)組織行業會展、招商,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六)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
(七)溝通本協會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協調本協會與其他協會或者組織的關系;
(八)在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監督行業內產品或者服務定價,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九)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參與涉及行業發展的行政管理決策的論證,向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相關立法以及有關技術規范、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行業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協助市、區政府參與行業治理,參與協調會員與其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擬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對理事會做出的懲戒,向監事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監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理事單位、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約行規以及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懲戒。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數量少于100個的,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一百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資格條件、產生辦法等應由理事會依據章程制定;會員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體會員的1/3。】
會員代表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員代表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時間一致,不超過4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含會費標準)、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應當經參會會員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其他事項應當經參會會員半數表決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懲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項須無記名投票表決〗。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出席會議常務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并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每屆任期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應當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業務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業情況,具備相應專業知識;
(三)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在本會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或副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三名監事以上,一名監事長。監事會由會員大會 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提出罷免建議,必要時向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大會;
(八)接受會員對懲戒措施的申訴,對作出懲戒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審查監督,必要時有權建議理事會重新作出決議或者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并將申訴處理結果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為專職,對理事會負責,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匯報。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本會應當同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當向會員公開下列事項:
(一)會費收取情況;
(二)服務項目收費及其他收入情況;
(三)經費使用情況;
(四)監事會、理事會決議、決定;
(五)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與本會關聯交易情況;
(六)章程規定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經費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協會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并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會所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向全體會員發出警示通報:
(一)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服務質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敗案件的;
(二)媒體披露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向本會通報有關產品質量、服務質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影響行業聲譽事件的。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支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四十六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深圳市綠色建筑協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四十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條 本會支持社會組織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五十一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十二條 本會在協會(商會)黨組織主導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管理體制,設立行業自律機構,推進行業誠信自律建設;行業自律機構主要負責人原則上由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負責人(設立行業紀委的由紀委書記)兼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登記證書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移交給同類非營利組織,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24年3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